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複代理人 蔡佩蓁被 告 黃錦文被 告 吳淑嬌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被 告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