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被 告 黃錦文被 告 吳淑嬌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被 告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複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