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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孫初偉許永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晉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9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