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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張錫嘉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林輝明律師陳振吉律師被 告 楊道明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複代理人 林瑛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然查,被告就上開債權已先提起清償債務給付之訴,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57號審理,現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