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張忽代 理 人 盧錫銘律師相對人即受監護 人 楊婉瑜監 護 人 張忽關 係 人 楊菽娟
楊雅惠楊秀妤楊昌謙楊昌樂楊益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附表內關於「楊昌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益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末之附表內,關於「楊昌益」係誤繕,應予更正為「楊益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