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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莊富翰相 對 人 莊陳花關 係 人 莊雅雯

莊樓浿莊紫琪莊佩儀莊爵貴莊爵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孫,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1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彰化縣政府職務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失智狀況嚴重照顧不便,且聲請人需務農持家,為顧慮相對人之安全,106年11月起聲請人將相對人安置於和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照護,每月安置費用需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另不定時尚需支出醫療、看護等費用,此費用對聲請人而言實屬巨大負擔,且相對人之子輩均全數過世,其餘孫輩對相對人所需之照顧費用亦未聞問或無協助意願,相對人名下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已無其餘財產,苟未能處分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以資作為照料相對人今後所需之費用,則依聲請人現今經濟狀況,顯已不足支應相對人長期照護費及日常生活所需。再相對人前於106年10月3日,曾提供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作為擔保,向第三人馬宗凡借款100萬元,利息依借貸金額月利率1.5%計,如屆期未能完全清償,違約金以每萬元每日20元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是為相對人利益,確有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擬將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以利聲請人將附表所示土地及聲請人名下坐落於該地之建物設定抵押予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以換取貸款450萬元,其中110萬至120萬元用以清償相對人前向第三人馬宗凡借款之債務,剩餘款項則存入相對人帳戶,用以支應相對人日後之生活及醫療費用,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裁定許可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並聲明:㈠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又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由彰化縣政府職務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15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彰化縣立和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費明細表10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產清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財產處分同意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詹夢龍事務所公證書二份、農民學院結訓證書4紙、照片2張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政府函詢相對人領取相關政府補助之情況,經函覆相對人自94年4月至107年8月及108年1、2月,每月領有老農津貼4,000元至7,256元不等,另自107年9月至12月及108年3月起接受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每月12,000元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7月23日保國三字第10813063910號函、彰化縣政府108年7月30日府設長青字第1080252821號函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每月領取之補助款及存款餘額,確無法長期支應前揭費用。惟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方式,係將受監護宣告人莊陳花名下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監護人即聲請人,已違反民法第1102條規定之「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之規定,且聲請人為受監護人的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竟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予自己名下,亦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俞文附表:

┌─┬─────────────┬────┬─────┐│編│ 土地坐落 │面積(平│權利範圍 ││號│ │方公尺)│ │├─┼─────────────┼────┼─────┤│1 │彰化縣○○鄉○○○段59之6 │2,585 │全部 ││ │地號 │ │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