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清泉被上訴人 王姚秀線訴訟代理人 王清立被上訴人 柯祥雲
姚結仁姚凱涵姚凱翔姚凱勛姚清文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呂冠良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姚麗玉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姚麗育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王丁秋王俊偉王貞雅王純容王平順王丁寳王俊和姚登文姚志勳
陳政佑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阮聖述
程序 同上柯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