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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蕭千鶴上 訴 人 王雲正上 訴 人 王美津被上訴人 曾玉照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