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 李三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5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其理由並未指摘抗告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為無理由,故原審認本件受前案既判力所及,為同一事件,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容有不服。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若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又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權利主體,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乃因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使訴狀所表明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明確,則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且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另所謂同一事件,必須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判斷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應以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否相同為區別標準(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判要旨)。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其為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清
算事件(債務人為鄧美惠)之債權人,並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前案認附表編號21所示保單變更要保人為相對人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為鄧美惠,然前案判決前,相對人已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將該保單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質借新臺幣(下同)30萬元,因變更保單之行為既經撤銷,相對人無受領之權利,自應將該款項返還清算財團,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並聲明:相對人應將30萬元及自101年10月16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返還予清算財團。案經原審認本件與前案為同一事件,本件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有原審裁定暨案卷可稽。
㈡另前案關於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第三人鄧美惠撤銷要保人變
更等事件,抗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及民法第179條、181條之規定起訴,前案聲明為:⒈將鄧美惠就原由其擔任要保人之如附表所示26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要保人變更為李三寶之行為予以撤銷。⒉並將26張保單之要保人恢復登記為鄧美惠。⒊李三寶應將附表編號21所示之保單,及自104年1月12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返還予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清算事件之清算財團。案經前案認附表編號3、17至19、24至26等7張保單已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變更要保人難認有害及債權;其餘19張保單變更要保人則有害及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應予撤銷,並回復鄧美惠。此外,前案認相對人於101年10月15日以附表編號21所示保單向保險公司增貸30萬元,因該保單變更要保人之行為既經撤銷,則相對人於變更要保人後所為之增貸行為,即得請求回復原狀,將款項返還予保險公司,然抗告人請求返還清算財團,不應准許,而將此部分請求駁回。經李三寶、鄧美惠就該判決(前案聲明⒈⒉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判決駁回,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前案聲明⒊部分)未經上訴而告確定,亦有前案判決等件在卷為佐。
四、抗告意旨主張本件與前案(前案聲明⒊部分)並非同一事件,本院認為:
㈠前案關於抗告人對鄧美惠、相對人李三寶等二人請求撤銷要
保人變更事件,抗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及第179條、181條之規定請求,併為前案聲明。前案判決認附表編號3、17至19、24至26等7張保單變更要保人難認有害及債權;其餘19張保單變更要保人則有害及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應予撤銷,並回復鄧美惠,其餘之訴駁回(即關於上開7張保單、請求李三寶返還款項予清算財團部分為無理由,主文諭知且理由已說明)確定,可見抗告人前案已請求相對人為前述給付,前案與本件之當事人相同。
㈡另抗告人於前案及本件請求相對人返還該質借之30萬元予清
算財團,所據之原因事實相同(均為相對人於101年10月15日將該保單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質借30萬元),訴訟標的均為不當得利,兩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亦相同。至利息起算日之部分雖有不同(本件為101年10月16日、前案為104年1月12日),然均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可代用,前後兩訴之聲明亦同。㈢如上,抗告人就同一當事人、同一原因事實之訴訟標的、為
同一之請求,再行提起本件訴訟,自屬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自不合法。
五、從而,原審據此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表:
┌──┬──────┬────────┬────┬────┬────┬────┬─────┐│編號│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起保日期│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變更日 │├──┼──────┼────────┼────┼────┼────┼────┼─────┤│ 1 │0000000000 │長保安康終身壽險│98.6.9 │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 2 │0000000000 │新美麗人生終身壽│100.11.1│李三寶 │李欣儒 │李三寶 │101.8.3 ││ │ │險 │ │ │ │ │ │├──┼──────┼────────┼────┼────┼────┼────┼─────┤│ 3 │0000000000 │新美麗人生終身壽│100.9.6 │李三寶 │李政徽 │李三寶 │101.8.3 ││ │ │險 │ │ │ │ │ │├──┼──────┼────────┼────┼────┼────┼────┼─────┤│ 4 │0000000000 │長期看護終身壽險│101.6.12│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 │ │ │ │ │ │ │ │├──┼──────┼────────┼────┼────┼────┼────┼─────┤│ 5 │AASB257830 │長樂終身壽險 │94.7.2 │李三寶 │李三寶 │鄧美惠 │101.8.7 ││ │ │ │ │ │ │ │ │├──┼──────┼────────┼────┼────┼────┼────┼─────┤│ 6 │AFRBG91650 │長福終身壽險(分 │97.8.5 │李三寶 │李三寶 │鄧美惠 │101.8.7 ││ │ │期繳型) │ │ │ │ │ │├──┼──────┼────────┼────┼────┼────┼────┼─────┤│ 7 │AJON163400 │新長安終身壽險 │88.9.17 │李三寶 │李佩玹 │李三寶 │101.8.3 ││ │ │ │ │ │ │鄧美惠 │ │├──┼──────┼────────┼────┼────┼────┼────┼─────┤│ 8 │AJON164170 │新長安終身壽險 │88.9.17 │李三寶 │李政徽 │李三寶 │101.8.3 ││ │ │ │ │ │ │鄧美惠 │ │├──┼──────┼────────┼────┼────┼────┼────┼─────┤│ 9 │AJON164290 │新長安終身壽險 │88.9.17 │李三寶 │李欣儒 │李三寶 │101.8.3 ││ │ │ │ │ │ │鄧美惠 │ │├──┼──────┼────────┼────┼────┼────┼────┼─────┤│10 │A5A0000000 │長樂終身壽險 │85.1.26 │李三寶 │李三寶 │鄧美惠 │101.8.7 │├──┼──────┼────────┼────┼────┼────┼────┼─────┤│11 │AGP0000000 │新防癌終身壽險 │86.3.4 │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12 │AJDBP23620 │新長安終身壽險 │95.11.28│李三寶 │李佩弦 │鄧美惠 │101.8.3 │├──┼──────┼────────┼────┼────┼────┼────┼─────┤│13 │AJDBE33880 │新長安終身壽險 │95.8.8 │李三寶 │李佩弦 │鄧美惠 │101.8.3 │├──┼──────┼────────┼────┼────┼────┼────┼─────┤│14 │AJDBE33900 │新長安終身壽險 │95.8.8 │李三寶 │李政徽 │鄧美惠 │101.8.3 │├──┼──────┼────────┼────┼────┼────┼────┼─────┤│15 │AJDBP32030 │新長安終身壽險 │95.11.28│李三寶 │李政徽 │鄧美惠 │101.8.3 │├──┼──────┼────────┼────┼────┼────┼────┼─────┤│16 │AJDBC61090 │新長安終身壽險 │95.7.11 │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17 │0000000000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98.2.16 │李三寶 │李欣儒 │鄧美惠 │101.8.3 ││ │ │健康保險 │ │ │ │ │ │├──┼──────┼────────┼────┼────┼────┼────┼─────┤│18 │0000000000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98.2.16 │李三寶 │李佩弦 │鄧美惠 │101.8.3 ││ │ │健康保險 │ │ │ │ │ │├──┼──────┼────────┼────┼────┼────┼────┼─────┤│19 │0000000000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98.2.16 │李三寶 │李政徽 │鄧美惠 │101.8.3 ││ │ │健康保險 │ │ │ │ │ │├──┼──────┼────────┼────┼────┼────┼────┼─────┤│20 │AJEBC78910 │新長安終身壽險 │97.2.19 │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21 │A6A0000000 │長安終身壽險 │84.10.3 │李三寶 │李三寶 │鄧美惠 │101.2.3 │├──┼──────┼────────┼────┼────┼────┼────┼─────┤│22 │A6B0000000 │長安終身壽險 │85.12.6 │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23 │AHKB573820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97.10.27│李三寶 │鄧美惠 │李三寶 │101.8.7 ││ │ │健康保險 │ │ │ │ │ │├──┼──────┼────────┼────┼────┼────┼────┼─────┤│24 │AMMNK43080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88.9.17 │李三寶 │李佩玹 │李三寶 │101.8.3 ││ │ │ │ │ │ │鄧美惠 │ │├──┼──────┼────────┼────┼────┼────┼────┼─────┤│25 │AMMNK43330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88.9.17 │李三寶 │李政徽 │李三寶 │101.8.3 ││ │ │ │ │ │ │鄧美惠 │ │├──┼──────┼────────┼────┼────┼────┼────┼─────┤│26 │AMMNK43450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88.9.17 │李三寶 │李欣儒 │李三寶 │101.8.3 ││ │ │ │ │ │ │鄧美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