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13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林金玉
李慧津李介祿李慧玲李慧黛李介鑫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據聲請人自陳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添福之住所地為臺中市西區,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戶籍謄本為證,堪認被繼承人住所地係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