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26號聲 請 人 莊崇珍關 係 人 林盟仁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謝胡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盟仁為被繼承人謝胡章(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巷○○號,民國106年5月3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謝胡章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胡章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謝胡章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謝胡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胡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胡章生前以死因贈與聲請人BEN汽車一台(車號00-0000),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被繼承人謝胡章之繼承人已召開親屬會議選任推舉關係人林盟仁為遺產管理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親屬會議決議,以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死因贈與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受推薦遺產管理人之願任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斟酌被繼承人親屬會議推薦關係人林盟林擔任遺產管理人,綜觀全卷,審酌關係人林盟仁(男、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且經被繼承人謝胡章親屬會議推薦,受被繼承人之親屬及聲請人之信任,且相關程序規定,必較他人知之熟稔,故對遺產之管理應不生窒礙,此外,關係人林盟仁亦表同意,有卷附願任同意書可稽。從而,本院認為由關係人林盟仁擔任被繼承人謝胡章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