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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債 權 人 黃順興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陳瑞陽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暉塑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