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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債 權 人 洪秋塗上列債權人洪秋塗因與債務人林武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秋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給付運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武宏(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