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債 權 人 洪秋塗上列債權人洪秋塗因與債務人林武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秋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給付運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武宏(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