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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4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債 權 人 林純列監 護 人 林欣宜上列債權人林純列因與債務人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純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合約書影本所載,合約當事人為銘金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林順烈,並非債權人林純列,與本件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林欣宜為債權人林順烈之監護人之依據。

二、另依合約書影本所示,債務人趙介民僅為見證人,請具狀釋明向趙介民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耀煌(住嘉義市○區○○街○○號4樓)、趙介民(住彰化縣○○市○○路○○○巷○號)、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傳金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