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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債 權 人 謝罔市上列債權人謝罔市因與債務人梁寶丹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罔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互助會名單,債務人洪勢通及洪世鴻非該互助會之會首或會員,則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