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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債 權 人 蔡宜蓁上列債權人蔡宜蓁因與債務人梁寶丹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宜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之當事人不明,請釋明是否向洪勢通及洪世鴻請求給付。如欲請求,依所提互助會名單,債務人洪勢通及洪世鴻非該互助會之會首或會員,則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相對人洪勢通(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洪世鴻(住彰化縣○○鄉○○村○區○路○○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另聲請狀未載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請具狀釋明欲請求之利息利率。(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