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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9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債 權 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上列債權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佳新意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佳新意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