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楊素茹上列聲請人聲請元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元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然其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且未據提出清算期間清算人造具之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及最新股東名冊,亦未陳報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於同年3月2日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尚未呈報清算人及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法院備查,其逕為聲報清算完結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