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清算 人 楊錦昌上列聲請人聲報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司字第2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情。
三、經查: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司字第24號函准予備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本院陳報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尚滯欠稅捐合計新臺幣791,368元未繳納,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徵字第1072005886號函在卷可稽。
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難認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