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69號聲 報 人即 清算 人 徐雪園上列聲報人即清算人聲報綺園企業行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報人為綺園企業行有限公司清算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為此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綺園企業行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司司字第67號函准予備查,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7號卷宗查核無訛。惟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並未提出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經本院於107年10月19日通知聲報人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函文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報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稅捐債務既未經核算了結,即逕予聲報清算終結,自屬要件不備,本件聲報清算完結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