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賴麗梅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代 理 人 曹𦓻城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王智仁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麗梅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經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附卷足憑。本件聲請人願將名下機車出售款項新台幣35,000元及向他人借貸5萬元供追加分配,經通知已將前開款項解繳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