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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楊曜聰上列聲請人楊曜聰因與相對人維瓦第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曜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標的物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1112-1、1075、1075-3、1075-4、1075-5、1075-6等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債務額比例等均應揭示)。

二、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擔保債務即土地買賣價金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如依兩造106年3月16日協議書等二項之約定,尾款2,000萬元待彰化縣政府解除暫定古蹟之認定(以公文或公告為準)經通知後始支付予賣方等文,則請說明本件有無該約定之經彰化縣政府解除暫定古蹟之認定(以公文或公告為準),並經通知之情事?以上請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