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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司財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李曉玫複 代 理人 李鴻良關 係 人 洪健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失蹤人許貓貢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失蹤人許貓貢財產管理人之職務准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又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權限,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3項規定,於財產管理人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解任,則若失蹤人已歸來或已死亡,財產管理人之職務自應予以解任,乃屬當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3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許貓貢之財產管理人,然經聲請人調閱失蹤人所有彰化縣○○鎮○○段○○○○○○○號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及土地登記謄本,查土地共有人許貓貢,於民國97年由繼承人申請更正為許貓怣,並於同年由繼承人陳夏山等七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現已買賣移轉。聲請人函請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及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提供相關資料,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以107年8月17日鹿地一字第1070004733號函檢送許貓貢之姓名更正及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另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以107年8月29日彰鹿戶字第107002748號函檢送許貓怣之戶籍資料,失蹤人許貓貢實際已更名為許貓怣,且許貓怣業於日治時期明治40年11月20日死亡,非屬失蹤人,且已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財產管理人職務自應終結,爰請本院准予解任聲請人之財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許貓貢之姓名更正及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許貓怣之戶籍資料等文件影本為證,復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第3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失蹤人許貓貢即許貓怣既已死亡,且死亡後尚有繼承人,即無財產管理人存在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任財產管理人之職務,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