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汪佩宜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再審被告 日歷製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益生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