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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 請 人 盧洵明上列當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人戶籍謄本。

(二)於我國為結婚登記之相關文件。

(三)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二O一七)桂O一O三民初五三六三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以及該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