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訂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上午11時59分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將製作完成,審酌上情並考量當事人知悉、後續應訴準備、憑確定判決辦理相關重大身分事項等權益,本件應無讓當事人久候判決之必要,提早宣示判決當較有利於當事人,理由亦屬重大。準此,爰依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