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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百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