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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阿碧訴訟代理人 陳榮金

劉秉恆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