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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號原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3號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為由,於108年7月9日裁定命在該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查核無訛,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