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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美家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法定代理人 余錦章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尚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9月3日報經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6冊、第79頁、第372號)。

茲聲請人經董事會第三屆第9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美家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得逕由財團法人為之,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綜上,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