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法定代理人 王金龍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5年8月19日報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登記處(登記簿第2冊第5頁第42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10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請求准予變更其自身之捐助章程,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由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而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號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附表 │├───────────────────────────┤│修正標題 │├─────────────┬─────────────┤│修正後 │修正前 │├─────────────┼─────────────┤│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捐助章│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修正後││程 │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第二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彰化縣員林│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街○○號○ ○鎮○○街貳拾號。 │├─────────────┴─────────────┤│修正條文:第四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法人以辦理下列目的事業為│法人以辦理下列目的事業為主││主: │: ││一、宣揚佛教教義、提倡國民│一、宣揚佛教教義、提倡國民││ 道德、淨化社會、印贈佛│ 道德、淨化社會、印贈佛││ 書、宏法利生。 │ 書、宏法利生。 ││二、辦理定期救濟及臨時救災│二、辦理定期救濟及臨時救災││ 工作。 │ 工作。 ││三、舉辦定期講經、佛學講座│三、舉辦定期講經、佛學講座││ 及學術演講。 │ 及學術演講。 ││四、其他與本法人宗旨符合之│四、關於與本法人宗旨符合之││ 事項。 │ 其他事項。 │├─────────────┴─────────────┤│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對內綜│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表本法人。董事選出後,上屆││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於一│董事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新當││個月內召開新當選董事會議推│選董事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集時,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召集│多之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之董事召集之。董事長任期與│董事長之任期與當屆董事之任││當屆董事之任期同。董事長因│期同。 ││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之。│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董事或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董事或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席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案。 │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法人信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法人信徒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董事會同意予以除名。 │,經董事會同意予以除名。 ││一、死亡。 │一、死亡。 ││二、損害本法人或佛教名譽情│二、損害本法人或佛教名譽情││ 節重大者。 │ 節重大者。 ││三、連續二次未參加信徒大會│三、連續二次未參加信徒大會││ 及對本寺無貢獻者。 │ 及對本寺無貢獻者。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刪除。 │本法人設置住持一人,由董事││ │就信徒中提名,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聘任之,掌理一切佛事││ │,弘法佈教等寺務,任期五年││ │,連聘得連任。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行書、經費決算書,提請董事│行書、業務決算書,經董事會││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審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應│屬於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應││依民法、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及│依民法、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之│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規定辦理。 │教堂辦法之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民││令規定辦理。 │法、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及監督││ │寺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