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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清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卓春秀即債務人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常治平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蘇皇娟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代 理 人 蔡志昇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秀川一郎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顯文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卓春秀自民國108年1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債清條例第56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7年8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為更生之執行。更生執行中,經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編制債權表,債務人並於107年10月16日收受債權表,有債權表、送達證書暨上開案卷可稽(司執消債更卷150至158、160頁)。惟債務人未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另具狀表示其現無工作收入,無法提出可供履行之更生方案,請求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司執消債更卷183頁),足認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合於前揭債清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函請全體債權人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司執消債更卷186頁),其等表示無意見或部分債權人請求續行更生程序等,然債務人既已明確表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而應行清算,附此敘明。

三、而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債清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既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