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才仁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喬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春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喬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喬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喬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新公司)之清算人。茲喬新公司已於民國106年清算完結,且經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林春美為帳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林春美為喬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喬新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單、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冊、本院106年8月29日彰院閔民善106司司48字第0000000000號號函、本院106年2月22日彰院勝民善106司司4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48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