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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盧金柱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查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無庸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