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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李金池關 係 人 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金池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獅公司)之清算人,因金獅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107年6月15日彰院曜民慧107司司27字第1071000135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金獅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復經本院調取該清算完結事件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李金池為金獅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日期: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