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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張錫坤上列聲請人因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瞭解需要補提出之資料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