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