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秀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6,1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