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陳照楣原 告 陳衍瑩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給付信託財產管理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4,193元(計算式:陳照楣2,568,018元+陳衍瑩656,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