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廖進忠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路○號左護龍建物之價值(交易價格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提出被繼承人廖仁河(Z000000000)之父之除戶謄本、被告廖廣學及廖進壽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