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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江慧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被告廢除新開立帳戶,並恢復臺灣銀行員林分行退撫基金帳戶及優存帳戶,是否使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第一項、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25號調解筆錄調解條款第一項金額得以履行?被告是否自民國107年3月起即未依上開和解筆錄及調解筆錄履行?若是,請陳報視為全部到期之金額為何?若否,請陳報本件若獲得勝訴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