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黃彥騰原 告 黃彥瑋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黃彥騰、黃彥瑋對被告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係以被告公司設立時,原告黃彥騰、黃彥瑋分別為14歲、11歲,根本不知悉如何成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則原告二人與被告公司之股東關係是否存在不明確,原告二人須否履行股東義務即處於不確定狀態等情為由,為本件請求。又股東身分關係,乃因與所屬法人間之出資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內涵核屬財產權之性質;且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獲本案勝訴判決,將使原告與被告公司間因原告登記出資額度之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不存在,原告於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上關於原告股東資格、出資額等記載事項,亦將會被刪除;而股東關係存在期間可獲得若干盈餘分配或無從獲分配,無從依原告出資額或其他資料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以定之即新臺幣1,65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