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陳右農(原名:陳村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考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撤銷對原告所為民國106年年終考績(民國107年3月1日文號:清字第1070002965號)」、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原告之民國106年度年終考績等次更定為乙以上,並給予考績乙等以上績效獎金暨年終獎金。」,依原告所提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清潔隊駕駛、隊員工作規則第九章第三十條規定,原告之年終考績將影響原告之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故此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屬財產權之訴訟。故請陳報若考績乙等可領之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共多少元?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