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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施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