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75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李**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