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楊水圳 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即因此故。陳報本件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為何?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為何?㈠本件若係請求排除侵害,則應排除侵害之土地為何地號?及
面積(各)為何?並提出該等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㈡本件若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則租金為何?如何計算?㈢民事告訴狀所稱附圖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