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杜淨玉相 對 人 姚淯豪相 對 人 姚佳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為相對人姚佳緯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姚佳緯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31-4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60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係聲請人所購而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姚淯豪名下,嗣相對人姚淯豪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30日於系爭房地設定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何新貴、何芳祥,並於107年8月23日將系爭房地讓與給相對人姚佳緯,爰就相對人姚淯豪之部分依借名登記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就相對人姚佳緯之部分依民法第87、113、242條主張代位姚淯豪請求回復原狀等提起訴訟,聲明由相對人姚佳緯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後,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相對人姚淯豪,再由姚淯豪將系爭房地返還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現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訴字第839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杜淨玉係依據民法第87、113條,主張相對人間之買賣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相對人姚佳緯應予以回復原狀,聲請人並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相對人姚淯豪為請求,可認聲請人係代位姚淯豪基於其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回復原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尚無疑問。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查本件相對人原得自由處分系爭土地以取得資金,茲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致使降低第三人購買系爭房地之意願,相對人因此受有難以讓與系爭房地之損害,本院認此損害,應以相對人於訴訟期間原得處分系爭房地所得價金衍生之法定利息予以酌減計算為當。查系爭房地107年房屋稅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3,118,500元,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訴訟屬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之審理期間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約4年4個月,則相對人在此期間因難以處分前開財產所可能導致之損害,即應以系爭土地價額3,118,500元在訴訟期間按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損失,共計675,675元(計算式:3,118,500元×5 %÷12個月×52)酌減計算,爰定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為337,837元。
五、另查,聲請人即原告杜淨玉係依據借名登記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相對人姚淯豪應將系爭房地返還予聲請人,此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與首開規定不符。準此,聲請人就相對人姚佳緯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部分予以准許;相對人姚淯豪之部分,則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 面積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彰化市○○○段 │ 78㎡ │78分之3 ││ │山腳小段132地號土地 │ │ │├──┼───────────┼──────┼────┤│ 2 │彰化縣彰化市○○○段 │ 112㎡ │ 全部 ││ │山腳小段131-4地號土地 │ │ │├──┼───────────┼──────┼────┤│ 3 │彰化縣彰化市○○○段 │ 總面積215㎡│ 全部 ││ │山腳小段10603建號建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