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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 林錫敦

林錫煌上訴人共同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區○○○法定代理人 侯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