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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張瑞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