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施東益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被 告 賴彥邦
賴彥宏賴稚涵鍾小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施東益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被 告 賴彥邦
賴彥宏賴稚涵鍾小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